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行为,构建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特制定以下医药代表“十严禁”规定。
一、严禁未经医院备案、预约私自在诊疗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
二、严禁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严禁假借冒用各级领导名义到医院违规开展药品、耗材、试剂和医疗设备等促销活动。
四、严禁夸大或者虚构药品、耗材、试剂和医疗设备疗效、功效等,或者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误导医务人员使用。
五、严禁向医院提供影响公平竞争条件或与采购商品挂钩的捐赠资助。
六、严禁向医院的工作人员查询药品耗材试剂的进、销、存量和使用情况,以任何形式统计用药、用耗材、用试剂和用械信息。
七、严禁违反商业诚信,不按照采购合同及时保质为医院供应药品、耗材、试剂和医疗设备。
八、严禁出现串货行为,未经采购程序私自向医院供应采购合同以外的药品、耗材、试剂和医疗设备。
九、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医院的工作人员赠送现金、发电子红包、通过快递物流送礼品、赠送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等,或给予各种名义、形式的回扣、提成。
十、严禁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影响医药购销公正性的宴请、旅游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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