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州、市纪委监委医疗卫生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接待医药代表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从事药品、医疗设备、器械、耗材、试剂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二、医药代表认证管理程序
(一)医学装备科和药剂科为医药代表认证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医药代表的认证及备案管理工作,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实行首次来访即办证原则。医学装备科负责医疗设备、器械、耗材、试剂类医药代表的认证及备案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类医药代表的认证及备案管理。
(二)拟来医院从事药品、医疗设备、器械、耗材、试剂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应按《会理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提供相应资料,到医学装备科或药剂科填写该表备案。
(三)由受理备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医药代表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发放《会理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证》。
三、医药代表预约来访管理办法
(一)医药代表来访须持医院发放的“医药代表证”,实行“先预约、后接待”管理,原则上每周三全天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接待医药代表来访和联系工作的固定时间,且须提前预约,否则不予接待;有特殊事宜需其他时间来访的,须提前与接待部门预约并同意后方可来访。
(二)医药代表持证来访范围:到医院联系和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器械、耗材、试剂产品的宣传、推介、演示及学术推广等事宜。
(三)接待部门应当按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的要求进行接待,并填写《会理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登记表》备查。
(四)接待部门原则上须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
(五)受邀请参加医院的市场调查、询价等业务活动的行为不纳入预约管理范围。
四、监督管理
(一)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为医药代表提供药品、设备、耗材、器械和试剂等用量信息;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二)归口管理部门及保卫人员不定期巡查,对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要及时驱离;在预约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保留证据,并向党委办填报《会理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报告表》。
(三)本院医务人员违规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医务科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药代表无论持证与否,须遵守《会理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十严禁”规定》。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违规者由归口管理科室约谈涉事医药供应商负责人,暂停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再次违规者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
(五)鼓励医院工作人员对医药代表和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人员为院党委纪检委员,受理电话13882450119,举报经查实的,按《会理市人民医院职工奖惩制度(2022年)》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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